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一)风险分类
用人单位主要生产丙烯酸手喷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分类标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使用到各类油漆及稀释剂等化学品,结合现场调查、存在的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和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等综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
(二)分项结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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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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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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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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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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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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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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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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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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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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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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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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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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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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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工噪声存在超标,超标岗位工人正确佩戴护耳器后可达到防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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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病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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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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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未设置有效的隔声、减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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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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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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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参加过相关应急救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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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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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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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落实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缺少缺少正己烷、无机粉尘、噪声危害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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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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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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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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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辅助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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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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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卫生特征等级属于3级,未设置更衣室、淋浴室等车间卫生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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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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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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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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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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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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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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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职业病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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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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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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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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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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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主要负责人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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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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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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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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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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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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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
(一)、噪声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1)根据本次评价噪声检测,结合用人单位既往噪声检测情况可知包装车间噪声危害较大,用人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督促包装车间所有工人在作业时应全程佩戴防护耳塞,以降低噪声危害;
(2)对于噪声接触水平大于80dB(A)但小于85dB(A)的噪声作业岗位,用人单位应督促工人宜根据实际作业环境适时佩戴适宜的护耳器,避免长时期无防护处于噪声作业场所。
(二)、化学毒物和粉尘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1)应使用低毒低危害物料替换含有正己烷的120#溶剂油,以消除正己烷危害,同时,加强各类化学品的职业健康安全采购管控,采购前应让供应商提供合理、有效的成分分析资料,以避免购入含有高毒高危物质的物料;
(2)加强调料车间的全面机械通风,确保车间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同时定期对局部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局部通风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3)加强车间现场的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各类化学品在使用前后要及时采取密闭措施,避免二次挥发危害;
(4)工人在添加滑石粉、钛白粉等粉料时,可短时间接触到粉尘,建议为添加粉料的工人配备防尘口罩,或在原防毒半面罩上增加搭配粉尘过滤棉,并督促工人加粉料时佩戴,以加强粉尘危害;
(5)甲苯、正己烷、环己酮、苯乙烯除可经呼吸道吸入造成危害,也可经人体皮肤接触吸收造成危害,用人单位应加强现场工人佩戴防护用品的管理,督促工人在使用和接触化学品时,全程佩戴防毒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尤其是在加料作业时要严格执行,以加强个人呼吸及皮肤接触防护,如皮肤不慎接触,应及时冲洗干净。
(三)应急救援补充措施及建议
(1)每年度定期安排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参加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以提供应急救护能力;
(2)每年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化学品泄漏、化学物中毒等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存档保管。
(四)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1)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新入职生产人员应当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生产人员应当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生产人员应当安排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都应当列为职业健康检查对象,每年度应根据劳动者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参考本报告中第6.1.3章节表6-2内容)全面落实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目标疾病异常人员,应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和体检机构意见落实相关复查、调岗等监护工作。
(五)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建议用人单位每年度落实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每年度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本次评价完成后,应及时、如实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续每年度在职业卫生检测或评价完成后,均按此要求落实申报工作;
(3)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在调料车间醒目位置补充张贴甲苯、乙苯、正己烷、环己酮、苯乙烯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①每年度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5)每年度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6)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具体要求见本报告第13.4章;
(7)每年度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将上述及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其中,同时作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经费预算,以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8)当工作场所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原辅材料、防护措施等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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