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本项目主要用于碳酸饮料的生产,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饮料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类标准,本项目属于分类标准中的“食品制造业”,根据本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期接触水平、结合类比检测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认为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噪声、二氧化碳、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其他粉尘。根据现场调查、职业健康体检,结合类比检测等综合分析:二氧化碳、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其他粉尘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工人产生的职业危害相对较小,本项目存在的最大职业危害为噪声危害,针对噪声危害,工人在正确佩戴护耳器后可达到防护要求,但工人作业时如长期不佩戴护耳器或防护不当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造成职业性听力损失。
二、建议:
(一)防护措施补充建议:
(1)本项目重点为噪声防护,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听力保护应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具体请参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要求执行;
(2)建设单位应将灌注间、包装间、吹瓶车间、瓶胚车间、制冷机房、倒胚倒盖间列为噪声重点危害作业场所,将上述车间工人及其他进入该场所的工人均列为噪声重点防护对象。对噪声作业场所及噪声防护对象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工人进入噪声作业场所时全程佩戴护耳器,以加强个人听力防护,降低噪声危害;
(3)对于灌注机、包装线等高噪声设备,在设计阶段应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消除或降低噪声危害,如无法落实上述措施,则建议建设单位对灌注机及其配套设备、包装线及其配套设备、吹瓶机、注塑机、制冷系统等产噪设备,应设置密闭吸声、隔音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危害,各包装线、吹瓶线之间利用具有吸声、隔音功能的材料进行隔离布置,以避免噪声形成叠加影响;
(4)水处理间次氯酸钙受热或日光照射时可产生氯气,建设单位既往检测虽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但该物质属于高毒物质,应重视急性危害,建议工人在使用和添加次氯酸钙时务必佩戴好防尘毒口罩,同时,在设计阶段补充局部通风的设置,以进一步降低危害风险;
(5)包膜机、注塑机、锅炉等属于产热设备,在夏季炎热季节时会受环境高温影响,上述工作场所或岗位工人在高温季节时,要合理使用中央空调、岗位空调、移动制冷机等防暑降温设施,以降低高温危害。同时,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适当减少工人在生产性热源旁巡检时间和停留时间,为工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二)应急救援补充建议:
(1)补充灌注间、锅炉房、OR系统水处理间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2)项目运行后,应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二氧化碳泄露或中毒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三)其他补充措施建议:
(1)在厂区内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或休息区应脱离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以避免工人休息时受到噪声、化学毒物等的危害;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建议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应设置;
(3)本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危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做好员工岗前、在岗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如发现目标疾病异常,需及时、妥善处理。针对本项目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如岗位依托的原有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调配前和调配后未发生变化,则建议该类人员按在岗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如调配前和调配后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则建议该类人员需重新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项目运行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针对本项目拟采取的通风、防噪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建设单位需认真落实到位,确保防护措施能够得到正常、有效地使用。同时,定期做好维护检修工作,并做好维护检修记录;
(4)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经费列入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中,并合理规划和使用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认真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本项目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重点为噪声防护,要做好劳动者的岗前危害告知及在岗期间危害告知,加强工人的耳塞佩戴监督管理,督促劳动者佩戴护耳器;
(6)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中的第十一条款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和落实;
(7)每年度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第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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