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艺流程,确定本项目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2)本项目正常生产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高温、激光辐射、手传振动、紫外辐射、工频电磁场、铜尘、其他粉尘、甲醇、二氧化氮、乙醇胺、过氧化氢、硫酸及三氧化硫、氢氧化钠、甲苯、二甲苯、乙酸甲酯、环己烷、正己烷、乙二醇丁醚、碳酸钠、丙酮、甲醛、氯化氢及盐酸、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锡、铅烟、氰化物、可溶性镍化合物、甲酸、乙酸、氨、硫化氢。可能导致职业性噪声聋、其他尘肺、职业性中毒、酸碱灼伤、职业性中暑等。
结合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设置的防护设施等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设项目在现有的的相关措施后,开料、钻孔、修毛刺、锣机、排版、切料工等的噪声预期强度范围可能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岗位的噪声和其余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将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建设单位在采取了本报告及落实现有相关措施建议后,通过配备合格的降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能够有效的降低作业人员的噪声接触水平,满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通过上述综合分析,认为本项目在落实现有设置的防护措施及补充和完善本报告中所提出的有关补充措施及建议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将低于职业接触限值,各岗位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
(1)钻孔机、铣板机接入中央除尘系统,建议新增设备后应验证其除尘效率,防止出现增加设备后出现风量不足,风速不够等情况,导致除尘效率差。
(2)现场调查发现,SM网版中心、丝印等的局部排风设施位置较高,且通过员工作业的呼吸带,建议改为侧吸,同时不经过员工呼吸带;对于搬迁或新增的丝印、字符岗位、网版中心的局部排风设施建议设置成侧吸罩,不经过员工呼吸带,同时控制风速应0.5-1m/s。
(3)及时清理丝印、喷涂、洗网作业区周围及地面残留的油墨等化学溶剂,工间休息时脱离存在化学毒物环境。
(4)油墨、稀释剂、开油水内含有的甲苯、正己烷可经完整的皮肤吸收引起全身效应,喷锡间使用的二氯甲烷为可疑人类致癌物,镀金车间、沉金车间、终检区补金岗位使用的氰化金钾为剧毒物质,宜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管理
(1)建设单位应按照资料性附件第5.4.2章节中表5-12的配置建议完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配备的一次性口罩不具备防尘、防毒等作用,不能当作防尘或防毒口罩使用。
(2)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执行,防毒口罩所使用的滤芯应参照《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90-1995)进行配置。
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1)在使用酸碱车间的应急药箱内应补充处理酸灼伤的2%碳酸氢钠、处理碱灼伤的2%醋酸或3%硼酸;同时建设单位应配备氰化物中毒的解毒药品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
(2)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
(3)污水处理池需要清理,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的要求进行作业。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1)本次评价完成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报告重新进行申报,并取得监管部门回执。
(2)项目运行后,应按照制度要求认真执行。
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施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1)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病责任制及保障体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施工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做好施工工人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
(5)施工单位应建立急性中毒、中暑等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2)建设单位施工方管理
(1)工程及监理发包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应明确承包方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及职责,承包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工人使用、佩戴,履行职业病告知义务,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测等工作,加强应急救援管理、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工人按操作规程作业并熟悉紧急状况时的应对措施。建设方在监理发包时应明确承包方必须对上述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及职责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承包单位将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2)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施工结束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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